问题 | 律师担任审判阶段辩护人的作用 |
释义 | 第一、接受委托或指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的,应当由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开具指定辩护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并向法院开具公函。 第二、审查管辖辩护律师收案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 第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认真、细致、全面,原则上应当对所有案卷材料进行复制,以备审查。对证明内容明确、单一的书证,可予以摘录或复制其归总内容。对无关的证据可不予复制。在阅卷时,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并复制相关材料: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相关证据是哪些,这些证据是否充分; (二)被告人是否认罪,历次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讯证; (三)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审查构成犯罪的,着重收集是否构成其它轻罪的依据;是否具备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四)被告人不认罪的,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予以支持;审查指控证据是否有矛盾、漏洞。需要将指控证据和辩解证据均收集到位,以备分析。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及作证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六)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律师在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分析,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如下: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事项、有无前科、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有无特长、如何归案等); (二)被控罪名及刑罚; (三)有哪些指控证据,标出证据中证明力强的部分; (四)被告人有何辩解; (五)被告人辩解有何依据; (六)控方证据体系中有无矛盾和漏洞,是否足以驳斥被告人辩解(即质证意见和相应分析); (七)有无法定和酌定情节; (八)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重罪或轻罪的分析; (九)量刑预测; (十)制定辩护方案,是否申请法院调查、是否自行调查取证、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形成何种辩护观点和意见等。辩护律师应当对所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 第四、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一般由两名律师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应当携带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介绍信、律师执业证。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将需要向被告人核实的问题制作成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二)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三)被告人是否认可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加重情节是否存在; (五)被告人有无相关辩解(无罪或罪轻)并要求其陈述辩解的理由; (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七)是否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八)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辩护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第五、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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