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要想被受理就必须要在辩护意见之中详细的阐述犯罪事实、证据等,在辩护意见书中,要明确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谁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不应追究刑事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侦查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书写辩护意见书,任何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检察院并没有开庭审理量刑,都是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但是若已经过了辩护阶段,此时即使书写辩护意见,检察院也有可能并不会受理、查看该辩护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