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什么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 |
释义 |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 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 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 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 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 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 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 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 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 员不出问题。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 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什么是秘密?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三、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国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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