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双方离婚时另一方有债务的,债务属于对方的,其应当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所欠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该债务是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是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在借款前双方已经约定一方借款归一方个人债务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只能要求借款一方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