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告登记是否可以撤销 |
释义 | 房屋预告登记的有效性与时效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但一旦债权消灭或者三个月内未进行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将失效。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将无效。 法律分析 房屋预告登记是不能延期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拓展延伸 预告登记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预告登记的撤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首先,撤销预告登记的条件包括:1.预告登记内容存在错误或虚假;2.预告登记的标的物发生了重大变化;3.预告登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撤销预告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3.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撤销预告登记;4.如决定撤销,办理相应手续并予以公告;5.最后,将撤销结果进行登记备案。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得准确的指导。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房屋预告登记不可延期,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将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撤销需满足条件并按程序进行。如需撤销预告登记,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得准确指导。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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