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无法再生育是否能要求抚养权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无法再生育的父母仍然有抚养权,但需要满足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和能够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对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而抚养费的标准则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在实践中,具体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上述比例进行,但不可机械地套条适用。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无法再生育是否能要求抚养权 无法生育可以变更抚养权。无生育能力是要求抚养孩子的理由之一,主要是为了照顾弱势的一方。但是没有生育能力抚养孩子的前提是存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以及能够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如果都不存在的话,很难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除非对方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情况下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需另付教育费、医疗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地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收入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但是在实践中具体数额的确定,不可机械的套条适用,可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开销做一定的调整。 另外,即使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当中已经确定了,这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的。 如: 原定的抚养费根本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了; 如: 因子女上学或身体患病远远超过了预期的开销等等。 按照规定在民法典中无法再生育是可以要求抚养权的,无生育能力是要求抚养孩子的理由之一,因为是属于弱势的一方,不过双方如果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诉讼。 结语 无法再生育的家长,如果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可以要求抚养权。但抚养权能否实现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在确定抚养费时,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可以申请法院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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