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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导致离婚的原因有哪些?
释义
    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三种:配偶死亡、离婚和宣告婚姻被撤销。其中死亡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离婚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在于形成原因、请求权、时间效力、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在离婚诉讼中,女方需要辩护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伪造或虚构证据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一、造成终止婚姻关系的原因有什么?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离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销。
    其中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或消灭。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综合体,夫妻关系则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死亡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别。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双方确定的实际死亡,这时,无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其婚姻自然终止。而宣告死亡,则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既不需要行政机关的确认、发给离婚证,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关系就自然终止。
    二、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
    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从请求权来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个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从时间效力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从程序和方法来看,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对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未作明确规定。从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女方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方面进行辩护,同时在进行辩护时也是需要对每一个论点都要简明扼要的阐述,那么律师在进行辩护时也是需要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如果出现伪造或者虚构证据时当事人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结语
    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包括配偶死亡、离婚和宣告婚姻被撤销。死亡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因主体死亡而终止,无需行政机关确认或法院宣告。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在于形成原因、请求权、时间效力、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在离婚诉讼中,女方需辩护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不得伪造虚构证据,以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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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