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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退耕还林地确权处理的问题
释义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根据林权制度改革规定,已退耕还林并确权登记的应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颁发林权证的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
    法律分析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中,按照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已退耕还林并确权登记颁发了林权证的,应从农户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手续,不再确权登记颁证。已退耕还林但未颁发林权证的,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对既没有取得林权证,也没有取得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拓展延伸
    退耕还林地确权处理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退耕还林地确权处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土地权属不清晰,导致确权过程复杂。此外,政策执行不到位、相关部门合作不充分、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也给确权工作带来困难。为了解决这些挑战,需要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土地权属调查与核实工作。此外,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退耕还林政策的认知和支持,也有助于推动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克服挑战,实现退耕还林地确权处理的目标。
    结语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中,按照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已退耕还林并确权登记颁发了林权证的,应从农户承包土地中减除,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手续。对于已退耕还林但未颁发林权证的土地,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确权处理面临挑战,需要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土地权属调查与核实工作,并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退耕还林政策的认知和支持,推动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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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