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情况 |
释义 | 《解释》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规定,包括出卖人未告知抵押或二次销售等行为,以及故意隐瞒预售许可证、抵押或二次销售等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出卖人的行为和时间要求,保护了买受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第一种惩罚性的规定,《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上述规定列出了出卖人的两种行为:一是卖后未告知而抵押,二是一房二卖。两种行为都要求发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都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第二种惩罚性的规定,《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该条规定在时间上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强调了出卖人的三种故意隐瞒行为,都要求三种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解释》实际上规定了开发商(或出卖人)的五种行为适用惩罚性的规定,并在时间上、结果上、出卖人的主观故意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解释》明确规定了对开发商或出卖人的五种行为适用惩罚性规定,并对时间、结果和主观故意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在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些规定为购房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商品房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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