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行为被认定无效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标的数额的20%赔偿,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