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
释义 | 一、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2、中断时间确定: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 (2)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3)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 (4)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5)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解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解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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