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把吸食、注射毒品列为严重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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