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强制拆迁,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前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但是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措施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