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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廊坊办理港澳通行证流程
释义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的审批事项名称是“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审批类型是“审批”。依据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二条》进行审批。审批条件包括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
    法律分析
    1、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的审批事项名称是怎样的?
    答: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的审批事项名称是“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2、审批类型是什么?
    答:审批类型是“审批”。
    3、依据什么法规进行审批?
    答:依据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二条》进行审批。
    4、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审批条件包括: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审批和制证-发证三个步骤。
    6、审批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审批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拓展延伸
    往来港澳通行证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往来的证件。核发及签注是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重要环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核发和签注的办理流程为: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将申请信息交至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信息反馈给申请人。
    签注的办理流程与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核发类似,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将申请信息交至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信息反馈给申请人。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核发及签注的办理流程,旨在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办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结语
    根据提供的信息,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的审批事项名称是“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审批类型是“审批”,依据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二条》进行审批。审批条件包括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审批和制证-发证三个步骤,审批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上述提到的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12-26)\t第十七条\t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12-26)\t第十六条\t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决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十二条\t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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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