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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系安全带扣几分
释义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但不同地区对不系安全带的罚款规定不同,例如辽宁省对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处20元罚款,江苏省对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处50元罚款,重庆市对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200元,扣2分;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200元,不扣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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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