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撤销提取申请方法: 1、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发起的“公积金提取申请”。 2、可通过进入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查询。 3、然后进入提取进度查询”界面撤销提取申请。(注:只能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审批前进行撤销操作) 取消提取预约方法: 1、职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发起的住房公积金“前台提取预约”, 2、可通过进入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查。 3、再到预约信息查询→预约详情”界面取消预约。(注:只能取消预约业务办理日期前的预约申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