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是所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抵扣。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能抵扣,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也不得抵扣。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额可抵扣,否则就不能抵扣。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