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南京市明确,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对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具有重要意义的生态空间。根据规定,南京市对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实行综合补偿,综合补偿标准根据各区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类型、面积和各区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耕地、公益林、水利风景区实行分类补偿。其中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300元,补偿对象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本村农户,补偿资金由农户自行支配。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0元,补偿对象为各生态公益林林权单位,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者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国家级、省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分别为每年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补偿对象为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主要用于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等项目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