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二类疫苗需要自费,有些是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像“防水痘和肝炎的”,都是应当接种的。 另外,某些疫苗国内生产力不足,进口成本过高也导致其无法列入一类疫苗。现在仍有些可预防的流行病因为不能实施免费接种,接种率不高,处在高流行状态,比如水痘。 计划外疫苗则遵循自愿原则,常见的计划外疫苗有甲肝疫苗、麻风腮疫苗(预防麻疹、风疹和腮腺炎的疫苗)、肺炎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Hib)疫苗、口服轮状病毒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等。 当然,疫苗不是接种得越多越好,对于计划外疫苗,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倡接种——腮腺炎疫苗、水痘疫苗;可打可不打——流感疫苗、肺炎疫苗;流行高发区应接种——甲肝疫苗;被狗或其它动物咬伤后才接种狂犬病疫苗。 专家建议,首先考虑孩子的体质,对7个月以上,患有哮喘、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炎、糖尿病等或抵抗能力较差的宝宝,一旦流感流行,容易患病并诱发旧病发作或加重,应考虑给宝宝接种流感疫苗;经常患上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的2岁以上的宝宝,可以考虑接种肺炎疫苗;家有宠物的家长应当特别注意,凡被动物咬伤或抓伤后,不论大人还是孩子,都应立即注射狂犬病疫苗。 其次,还要根据宝宝具体生活环境的需要具体选择,比如水痘疫苗,参加集体活动的宝宝可考虑接种,对于居住分散、不参加集体托幼的宝宝,可不接种。 再次,如果孩子经常在外就餐,最好接种甲肝疫苗;秋冬季节容易发生轮状病毒感染,引起秋季腹泻,而该疫苗的保护期为一年半,因此可以在每年的3月份到9月底接种轮状病毒疫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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