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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网购虚假发货怎么赔偿
释义
    网购虚假发货的赔偿规定如下:1)买家确认收到货物且交易完成,投诉作撤销处理;2)支付宝交易中,卖家虚假发货导致买家未收到货,投诉做永久公示监管处理;3)卖家不履行发货义务且拒绝退款,投诉做永久公示警告处理;4)卖家未及时发货但事后补发或确认退款,投诉做公示查看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对于虚假发货问题,建议先与卖家沟通解决。
    法律分析
    一、网购虚假发货怎么赔偿
    网购虚假发货的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1、如果买家、卖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买家确认收到货物,并且交易已经进行完成的情况,投诉作撤销处理。
    2、通过支付宝交易:如果卖家发货为虚假行为,导致买家没有收到货,货款已经打给卖家,投诉做永久公示监管处理。如买家已申请退款,那么投诉会在退款纠纷处理完毕后,根据退款的处理结果,给出最终的投诉处理意见。
    3、支付宝确认收到买家付款后,卖家不履行发货义务并且拒绝主动退款给买家,投诉做永久公示警告处理,并且限制出价和发布商品的权限1个月,再次违规,冻结处理。
    4、支付宝确认收到买家付款后卖家未及时发货,但事后补发或者确认退款买家,投诉做公示查看1个月处理,并且限制发布商品权限14天。另外,根据购买金额的大小、卖家是否还可以联系沟通等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处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网络卖家虚假发货怎么维权
    虚假发货是指卖家对交易操作了“发货”,但是实际上未进行发货的行为。
    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先和卖家沟通协商,若无法解决,请区分情况处理。
    情况一:购买的是自动充值的商品
    自动充值的商品是系统自动判断进行发货操作的,故不存在卖家虚假发货的情况,若未收到交易的商品,可以发起为未收到货的维权。
    情况二:购买的是虚拟商品
    虚拟商品交易超时付款时间比较短,自动发货商品24小时、其它虚拟商品3天。请关注超时,及时申请退款,避免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交易打款卖家。
    情况三:购买的是实物商品
    物流信息不是卖家点击发货就会立即出现跟踪记录的。如果卖家在买家付款后72小时内发货(如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此时间段内没有物流跟踪记录或者物流信息与买家收货信息不符合,可以申请退款。退款成功后,可以对卖家发起违背发货时间承诺的维权,客服核实情况后会对卖家进行处理。
    提醒:交易遇到问题,买卖双方沟通是关键,希望双方遇到问题都能够友好协商。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网购虚假发货的赔偿,根据相关规定:若买卖双方已达成一致且交易完成,投诉可撤销;若卖家虚假发货导致买家未收到货物且已支付款项,投诉将永久公示监管;若卖家不履行发货义务且拒绝退款,投诉将永久公示警告并限制其权限;若卖家延迟发货但事后补发或确认退款,投诉将公示查看并限制发布商品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在面对网络卖家虚假发货时,建议先与卖家沟通协商,若无法解决,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维权。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友好协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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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