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释义 |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法律概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4、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一、逼迫别人离婚违法吗? 如果是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别人离婚就构成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以下几点: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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