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公租房补贴的申请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下列三类人可以申请公租房补贴:第一类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包括:户籍在南京江南六区且满5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本科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南京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南京自主创业;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非本市户籍在南京没有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在南京江南六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领取租赁补贴。还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规范、完备;持有本市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条件、标准,规范申请、审核、发放工作,保障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1. 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 (2)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 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 3. 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 (二)补贴条件 1. 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 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申请 1. 申请人应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jhrss.gov.cn/),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3.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 (2)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不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或租金支付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在当月审核结果发布后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 (2)住房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期满,续签租赁合同或续交租金的。 5.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就业单位的;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或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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