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结案后,相关部门是否还会继续调查追诉犯罪嫌疑人? |
释义 | 刑事案件结案后,发现新犯罪时,被假释或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可重新抓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新犯罪作出判决并执行刑罚。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结案后,发现有新的犯罪时,可以对被假释或者缓刑的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抓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拓展延伸 案件结案后的法律行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 案件结案后的法律行动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虽然案件已经结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力量会停止。相反,法律仍然会继续发挥作用,以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在案件结案后,法律部门可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维护社会安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这些法律行动,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公正得以实现,从而为人民创造一个安全、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结语 法律行动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的重要手段。即使刑事案件结案,法律仍然持续发挥作用。法律部门会采取措施,如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维护社会安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预防犯罪。通过这些行动,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公正实现,为人民创造安全、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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