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致根骨骨折后停工留薪期已满,还可以再次申请吗? |
释义 | 停工留薪期已满,应当复工。职工工伤致根骨骨折,按各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工伤职工去年9月12日工伤,现在已经超过6个月,停工留薪期已满。因为伤情没有恢复,不能工作的,工伤职工应当提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休养证明,在2016年3月7日之前向用人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现工伤职工既未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是应当复工的情形,用人单位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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