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学校受伤,是否需要赔偿? |
释义 | 未成年人在学校造成人身损害,学校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是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学校需尽到管理职责,否则需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分析 1、未成年人在学校造成人身损害的,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尽到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能证明尽到相关责任的,则应承担补充责任。 拓展延伸 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如何确定责任和赔偿问题? 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下,确定责任和赔偿问题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首先,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这可能涉及到学校的安全措施、学生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评估。根据调查结果,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学校或其他相关方的过失,并据此决定是否需要赔偿。赔偿问题可能涉及到医疗费用、精神损失、残疾赔偿等方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评估和计算。最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确保受伤学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正义。 结语 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时,确定责任和赔偿问题是一项重要任务。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后,根据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判断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是第三人侵权,责任应由该第三人承担,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赔偿问题需综合考虑医疗费用、精神损失、残疾赔偿等,并依法评估计算。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确保受伤学生得到应有补偿和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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