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吗
释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
    我国民法典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与物权相当的救济手段,将其规定在物权编的用益物权当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承包人享有的权利:
    1、农村土地承包包括:土地、山岭、森林、水面、荒地、草原、滩涂。承包土地的当事人有权利从中取得一定的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土地、山岭、森林、水面、荒地、草原、滩涂,这是农村土地承包人能够进行生产经营的前提;
    2、承包人可以使用承包的土地生产资料,也可以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承包人可收取土地的任何收益,并取得发包人所支付的所有收益权。个人公民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4、承包人可将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之后,仍然有权力按集体组织的规定来使用,以及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其中包括: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若承包人的承包土地被征收,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7 22: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