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索赔的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站,
 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的时限: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
 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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