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什么时间生效? |
释义 |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存货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包括包装要求、交付物品性质、危险品资料提供等。存货人违约可能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等损失,需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仓储人的损失。逾期储存或不提取仓储物也会导致相应的违约责任。正确区分责任主体对保障存货人利益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一、仓储合同什么时间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存货人可能面临哪些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仓储物由于仓储人或者是存货人的原因而毁损的情况时常发生,而这种情况一般会给双方都带来较大的损失。对于该类损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区分责任主体,这样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也才是对存货人利益提供保障。至于仓储合同什么时间生效,上文也已经做出了介绍。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存货人在仓储合同中可能面临多种违约责任,如未按约定包装或交付仓储物的性质、超过储存期等。对于仓储物的毁损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责任主体,并做出正确的处理以保障存货人的利益。总之,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存货人的违约责任是需要注意和遵守的重要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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