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规定的要点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北京市出台的共有产权房相关办法要点。这些要点包括提高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成本、共有产权住房将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以及有住房转出记录家庭不得购买等。共有产权房将真正回归住房的“居住”属性,为不断完善本市基本住房制度,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和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 法律分析 随着全国范围的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作为中国首都、一线城市的北京,房价更是走在了最前列,普通老百姓在北京买房已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了。为了解决居民的现实住房需求,中央在北京率先推出了共有产权房这一新形式。通过政府向个人出售部分房屋产权,使个人享有房屋居住的权力。那么,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办法的要点是什么呢? 1. 提高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成本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通过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租、回购、再上市管理,让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在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中“流动”起来,满足更多“夹心层”家庭的需求,让政策更加公平;通过加大打击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的监督力度,让投机钻营者面临更高的违规成本,凸显社会正义。 未来的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回归住房的“居住”属性,为不断完善本市基本住房制度,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和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 2、共有产权住房将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 在以往的产权型保障房和政策房中,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换为完全商品住房的。那么共有产权房是否也能完全转化为商品房?对此,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按照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这意味着共有产权房在转化为完全商品房方面受到限制,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从根本上杜绝投机炒作。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目标。 但共有产权房的上市交易依然是允许的,如果拿证满五年,虽然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可以是同等价格条件下被代持机构优先购买,也可以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考虑到北京市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和当前阶段共有产权住房供需紧张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各界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产权性质进行了收紧,以“封闭管理、循环使用”为原则,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再上市后也不能变更,满足更多无房家庭住房刚需。 3、有住房转出记录家庭不得购买 在申购条件方面,《办法》规定,申购家庭必须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购,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办法》同时规定,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和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对申购条件进一步从严,就是明确共有产权住房要优先解决无房家庭的首次购房需求和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的家庭。积极引导30周岁以下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逐渐形成租售并举、先租后售、梯度消费的良性住房理念,让住房切实回归自住属性。 办法中规定了共有产权房的申请人如果有虚假和违规行为,十年内不允许再申请,申请家庭中成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对家庭限制申购,同时,对于已有商品房、还建房和房屋交易历史记录的,不允许申购共有产权房。 拓展延伸 共有产权房是指在某个房屋中,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在日常生活中共同承担房屋的维护和管理责任。根据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共有产权房的应用范围主要集中在限购城市和一些经济适用房项目中。 按照规定,能够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的家庭; 3. 家庭拥有一套住宅或者没有住宅的; 4. 家庭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以上的; 5. 具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共有产权房的应用范围和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具体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此外,购买共有产权房时,还需要了解房屋的权属状况、共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 结语 本文介绍了北京共有产权房的相关管理办法要点。这些要点包括提高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成本、共有产权住房将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有住房转出记录家庭不得购买等。这些措施旨在解决居民的现实住房需求,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五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教师法(2009-08-27)\t第二十八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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