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可以选择签约一个或多个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常规就诊医院。签约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专科门诊、医院等,并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基本医疗条件的前提下选定。签约期限为一年,过期后需重新签约。参保人在签约时,须填写《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并交至所在单位或参保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签订《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签署协议。需要注意的是,每位参保人每年只能变更一次签约医疗机构。如需变更,应当在签约期满前向所在单位或参保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和变更理由。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参保人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后,每年只能变更一次。参保人换取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时,由参保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参保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签约期满前完成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