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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是否具有实际效果?
释义
    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无效。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偷一罚十”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法律分析
    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无效。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偷一罚十”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拓展延伸
    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
    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而“偷一罚十”条款则是一种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合同,因此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该条款可能会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因为担心被罚款而不得不购买自己并不想要或者价值不足的商品,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产生了限制。此外,该条款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因为担心被罚款而选择不购买某些商品,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产生了限制。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违反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并有权利享受公平交易。超市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
    结语
    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无效,因为它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应该在购买商品时注意该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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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0: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