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 |
释义 | 新*合的报销比例在不断提高,这是由于参合率不断提高和人均筹资水平不断提高所导致的。新*合的报销比例在各个级别医院中都有所提高,其中新*合即时结报覆盖了所有县市区。报销比例的提高对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有重要作用,但同时需要看农民的医疗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此外,新*合还提供了先看病、后交钱的就诊模式,使患者不必在交钱后才能得到医疗服务。 法律分析 “新*合的报销比例已经上涨了。””不久前,因心脏病住进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王*生,于1月9日回医院报销时,发现新*合的报销比例又提高了不少。 在该院新*合即时结报办公室张贴的材料上,记者看到,济南高新区居民在该院住院时,设600元起付线,1万元以下报销40%,1万-3万报销45%,3万-5万报销50%,5万以上报销60%。而此前的报销比例分别是24%、27%、30%、36%。 像王*生一样,2011年,农民住院感触较深的一点就是新*合的报销比例在不断提高。“这有赖于新*合覆盖率和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1年我省新*合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达6629.13万,参合率达99.90%,比2010年提高0.3个百分点,超过国家医改目标9.9个百分点。 在参合率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人均筹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按规定2011年我省人均筹资水平要达到250元。2011年全省不仅达到了这一标准,有的地区甚至超过了这一标准,全省的平均筹资达到了人均252元。”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说。 筹资水平的提高直接促进了新*合的报销比例。据介绍,全省135个新*合县全面开展了按人头、按病种、总额预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农民年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并且不低于8万元。 在提高报销比例的同时,我省还加大了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我省在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基础上,将重性精神疾病等纳入实施范围并在全省推广,在全国率先将血友病纳入保障范围。要求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据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全年累计救助重大疾病患者4.25万人次,补偿2.08亿元。 此外,为了方便农村居民看病报销,我省还开展了新*合即时结报试点工作。据介绍,全省有1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试点工作,分别与省立医院、齐鲁医院、省千佛山医院等21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同时,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也开展了即时结报试点,例如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合即时结报覆盖了济南市所有县市区。 专家评价:新*合大大减轻农民看病难 新*合覆盖率和报销比例的提高对缓解农民看病贵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李*雪认为,报销比例的提高对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他同时也指出,具体作用有多大,需要看农民的医疗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如果医疗总费用上升很快,报销比例提高,农民的绝对负担仍有可能增加。 除了能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新*合覆盖率和报销水品的提高,还对医院采取一系列便民的服务方式提供了条件。“新*合报销比例的提高是我们实行‘先看病、后交钱’就诊模式的基础。”作为全省首家全面推开“先看病、后交钱”就诊模式的三级医院,济宁市中医院副院长王*同坦承,使该院下定决心推行这一就诊模式的一个重要基础正是新*合报销比例的提高。 拓展延伸 根据《济南市新农合参合农民补偿指导意见》,济南新农合报销比例为85%。参合农民在参合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同时,新农合补偿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其中一级医院为90%,二级医院为80%,三级医院为75%,四级医院为70%。 结语 新*合报销比例的不断提高,使得农民的医疗负担减轻,新*合覆盖率和报销比例的提高对缓解农民看病贵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新*合报销比例的提高也为医院提供了便民的服务方式,实行“先看病、后交钱”就诊模式的基础。报销比例的提高对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要关注农民的医疗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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