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期限: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材料,有的则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接收。法律对劳动者争议仲裁的期限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 法律客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