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毁坏林木立案标准: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毁坏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2、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 3、建设总体布局; 4、分区或分项规划; 5、建设进度安排; 6、环境影响评价; 7、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8、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 9、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打枝、采脂、狩猎; 2、毁林建墓地,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3、在禁火区内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4、其它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