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权利证明 |
释义 |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根据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可以根据自愿将其作品进行著作权权利登记。在侵权诉讼中 ,经过登记的著作权,权利人可以将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提供法庭作为权利证明。但是,对于没有经过登记的著作权或者,权利人应 当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往往发生争议。 为解决前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 件、合法出版物、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等侵权诉讼,所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 明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 。对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提供合法出版物作为享有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的,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其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 据,直接否定其权利人身份。依据指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发布)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一、盗版盈利处罚措施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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