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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环境保护的处罚
释义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什么
    主体方面:
    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业、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上述行政主体承担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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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