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水处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污水处理、给水处理(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兼零售;市政工程、环境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水利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咨询;企业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