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如何在诉讼前取证 |
释义 | ①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 医疗美容活动中,病历是确认医疗美美容机构的诊疗措施是否证却的重要依据。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②现场实物的封存 医疗美容活动中,整形人或其家属如怀疑液体制品、药品、假 体等的的质量和进货渠道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获取实物证据。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③视听资料的搜集 实践中,因病历书写的格式化或者其他问题,整形人往往会发现病历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在这种情况下,若整形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还原事实,则病历记载将成为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因此,整形人可利用聊天记录、录音等形式记录与医务人员沟通的内容,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行动建议:发生侵权行为、违约情形的第一时间,要强化自身的取证意识,对能够证明其医疗活动和其他行为的一切事实留存固定,对于对方拒绝提供完整资料的,应当以其他适宜方式记录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及人证。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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