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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拆除农村房屋法律程序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4、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碍国家征地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出土地;拒绝交出土地的,由人民法院申请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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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