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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除赔偿规定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同时,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拆迁后房屋赔偿:了解赔偿标准及相关规定
    拆迁后房屋赔偿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后,相关方面需要对房主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赔偿标准及相关规定是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标准包括房屋的实际价值、房屋的损失程度、房主的合法权益等因素。赔偿标准可能涉及到房屋的面积、建筑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的考量。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房主的合法权益,如临时搬迁费用、安置补偿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相关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拆迁后房屋赔偿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和合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中应给予被征收人全面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拆迁后房屋赔偿标准需考虑房屋实际价值、损失程度、合法权益等因素,并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拆迁后房屋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公平、合法的拆迁过程,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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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7: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