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受理:收到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会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会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和材料送达被申请人,不受理的会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当事人若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裁决:开庭前和结束后,仲裁委委员会都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会出具调解书。未达成调解的,会作出裁决书,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对于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劳动者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申请劳动仲裁的。另外对于劳动仲裁的结果拒不执行的,还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并要求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判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