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致人意外死亡怎么办 |
释义 | 交通事故致人意外死亡需要积极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需要积极的承担相关的则是比如说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是什么? 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 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 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 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 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 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 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 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 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 驾驶人是谁;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 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 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 交通信号灯状态; 乘车人所受的冲击; 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 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碰撞的顺序(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 证言的真伪; 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 引发事故的诱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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