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
释义 | 家庭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如:某农户只有老夫妻二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本村土地8亩,该农户二人相继死亡(该二人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人生活在省会城市),其承包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承包土地,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如果允许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就会出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以享有物权性质保护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情况发生,这就违背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设计的初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权利,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继承人是不能享有该项权利的;即使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为该继承人已经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到了其应该享有的份额,如再允许其继承,就破坏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原则。但家庭承包地为林地的应当允许继承,作出这种区分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性质的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异较大。一般来说,耕地的投资见效较快,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收益。而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长,通常需要数年、数十年才有收益,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没有收入,允许林地进行继承,才能切实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应当允许该种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因为这并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法律中规定子女可以继承土地吗 法律中规定子女不可以继承土地,但是关于其他的财产,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不是遗产。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人独占。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权人决定。《承包法》第2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的是通过转账或者是其他的方式所获得的土地使用的一种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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