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是: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