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和解的参与人员有哪些 |
释义 | 刑事和解参与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3)加害人就读学校的教师或工作单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表;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 (6)经被害人及加害人双方同意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 一、自诉案件二审由谁提出? 自诉案件二审由提起自诉的当事人提出,自诉类型的案件全部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启动。自诉案件二审和解反悔规四叔定是是可以再次的来进行一个起诉的,当然这样的一种决定,必须要是在没有做出起诉决定之前反悔,否则的话,是不能够再次的进行一个公诉,毕竟当事人达成和解,就需要尊重这样的一种意愿。所谓私了,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经过司法程序、协商解决纠纷。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是刑事和解。 当事人在不起诉案件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会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作为公民,在作出每个决定前,应当尽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后反悔的情况能够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都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诉案件仅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较严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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