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教师资格证应该怎么编号的 |
释义 | 成都市教师资格证的编号由多个部分组成,报考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四川、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体检标准以及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教师资格证本身是永久有效的,但年审目前不需要。成都教师资格证面试要求考生抽题、当场拟写说课稿、答辩等环节。 法律分析 成都市教师资格证的编号由以下部分组成: 1. 前四位是年度代码,代表认定教师资格的年度编号; 2. 第五、六位是省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 3. 第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代码数字; 4. 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 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男性,1代表女性(2009年以后颁发的教师资格证第十一位性别代码为“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 6. 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本年度内发放的教师资格证书办理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 二、成都市报考教师资格证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 3.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6.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三、成都教师资格证年审规定 成都教师资格证目前不需要年审,在2018年后需要5年一注册。注册不合格是会被撤销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资格证本身是永久有效的。不在职或者不是在编的老师,是不需要进行每5年一次的注册的。 四、成都教师资格证面试有什么规定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成都市报考教师资格证条件的考生才能参加成都教师资格证面试。 五、成都教师资格认定考试面试的要求和流程 1、先抽题,后当场拟写说课稿,稿纸统一发给,撰稿时间90分钟,说课稿的字数必须在1200字以上。 2、说课时间不超过15分钟,超时将酌情扣分。 3、说课后,专家组根据说课情况和测试项目内容提出面试问题,申请人答辩。考官的提问,可能会涉及说课内容,但主要是关于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政治思想理论或者关于考生个人的,比如为什么想当老师等等。 拓展延伸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证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首先,申请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次,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此外,申请人需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水平,并且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最后,申请人需要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综上所述,成都市教师资格证申请条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水平、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结语 成都市教师资格证的编号由年度代码、省级行政区代码、教师资格机构代码、教师资格类型代码、性别代码、序号代码和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等部分组成。成都市报考教师资格证的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四川、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以及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教师资格证年审规定为目前不需要年审,在2018年后需要5年一注册。成都教师资格证面试的要求和流程包括抽题、当场拟写说课稿、答辩等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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