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 (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 (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 (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 (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股权)划转、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除外)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 (四)与非国有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的资产。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报告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行为。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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