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老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以下简称《老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凳差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枣册皮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老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老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采取举措,提高老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老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老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应当关心、尊重老师,维护老师的合法权益,形成姿派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老师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老师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老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章,自主进行老师管理工作。第五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老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