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偿怎么算? |
释义 | 一、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时,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抚恤金标准为: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为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时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相关政策规定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2003年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3、职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职工下落不明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4、本市农民工发生工伤导致死亡的,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同等待遇。 5、外地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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