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8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四川省规定,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四川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89元,因此4889X12=244450元。 一、员工非因工死亡的补偿项目及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由此可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的,是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中有规定相对宽泛,并没有明确的支付标准,所以具体支付标准要结合当地的补偿规定。 二、员工死亡注意事项 职工在家死亡的,如果经过鉴定属于职业病的,可以按工伤申请赔偿,如果属于个人原因的,由用人单位协助向社保办理相关补偿手续和费用,如丧葬费、抚恤金等。 |